发布时间:2024-10-18 查看次数:54
2024年10月浙江嘉兴市海宁市中医院医疗集团编外岗位合同制人员招聘14人公告已发布,医药人才网为大家收集整理事业单位卫生系统招聘信息,提供相关备考电子版资料和辅导课程。更多卫生人才招聘信息,可点击浙江卫生人才招聘栏目。
根据《海宁市卫生系统招聘编外岗位合同工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单位业务发展和用人需求,现就2024年10月海宁市中医院医疗集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编外岗位合同制人员14名,详见招聘条件和计划表(附件1)。
二、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3日(周三)上午8:30-11:00,下午14:00-15:00。
报名地点:海宁市中医院(海宁市长埭路177号)6号楼(北大门侧),上午报名地点为301会议室招聘报名处,下午报名地点为501人事科。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要求。
(三)年龄要求:18-35周岁(1988年10月23日至2006年10月23日期间出生)。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凭毕业证书[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关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簿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报名指定地点公开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1份,并提供近期一寸照片1张,每人限报1个岗位。
(二)考核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次招聘考核办法如下:
1、中医院本部护理类岗位:采取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内容为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后在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2、医共体下属单位护理类岗位:采取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内容为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后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3、中医院本部其他岗位及医共体下属单位其他岗位:报名人数达到招聘人数3倍及以上的,采取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岗位相关专业知识、面试内容为医疗行业相关公共题)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报名人数不足3倍的直接采取面试方式进行考核,面试内容为医疗行业相关公共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4、考试时间、地点视现场报名情况安排,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作放弃本次招聘。
(三)体检与考察
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结束后由医院进行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可申请一次复检,仍不合格的)、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列为递补对象)。
(四)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在海宁市中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走进医院-新闻中心、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市卫生健康局(http://www.haining.gov.cn/col/col1460443/index.html)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招聘过程信息均在海宁市中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届时考生可自行查询。
咨询电话:
海宁市中医院:0573-87260705
海宁市海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73-87907173
海宁市黄湾镇卫生院:0573-87650877
海宁市斜桥中心卫生院:0573-87788274
监督电话:0573-87260105,87017385,87017301
文章来源:http://www.haining.gov.cn/art/2024/10/17/art_1688518_175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