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0 查看次数:961
一、招聘岗位
详见附件《2025年度聘用人员招聘计划》 二、招聘程序 除《招聘计划》明确的条件外,应聘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满18周岁; (二)政审合格,标准条件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三)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矫正视力1.0以上,男性不得低于165厘米、女性不得低于155厘米,其它各项健康指标按照文职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校学习或在原工作单位期间,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它不良行为; (六)与其他工作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有工作经验的,需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 不同聘用岗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医类 1.经过国家统招全日制公办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教育,第一学历为本科以上,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不受此项限制。 (二)护类 1.取得经过国家教委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三甲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先。 2.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并连续注册。应届毕业生不受此项限制。 (三)技类 1.经过国家统招全日制公办院校相关专业教育,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以上。 2.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和上岗许可证制度的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应届毕业生不受此项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 (一)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二)因个人品德原因、发生严重行政事故、违法违纪等被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 (三)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尚未满两年的; (四)未通过中心组织的体格检查或查体结果不适合在中心工作的; (五)伪造证件应聘经核实的; (六)身份不明确、不能确定与原工作单位有无劳务关系或劳动纠纷的; (七)其它不宜聘用的。 三、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中心军队人员享有同等政治待遇。 (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根据学历确定工资标准,试用期内不参与科室绩效分配。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其工资参照中心《聘用人员工资薪酬方案》发放;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做好薪酬结算、工作交接,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三)聘用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采用青岛市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高职低聘”者,根据中心所发任职聘书,享受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根据学历、职务、执业资格及入职时间,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基础性绩效、卫生津贴工资和福利性补贴,享受十三薪。 (四)根据国家、军队以及属地相关政策法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青岛市有关规定享受年假、结婚、产假、哺乳期、丧假、事假相关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六)聘用人员享受常规健康体检、子女入托、工作餐等福利;确因夜间值班、易地执行任务等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提供集体宿舍。 (七)聘用人员患病、非因公负伤或死亡,医疗期及相应待遇按照国家和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因公负伤或死亡,有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八)聘用人员发生工伤,因病住院、去世,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重大变故的,可以参照军队慰问救济有关规定,组织看望慰问和救济。 (九)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表现特别优秀、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经参加全军统招合格可优先录用为文职人员;在聘用期内以中心名义发表论文、申报课题、获得成果、主(参)编教材专著等,与现役军人、文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W5ep9008V5ngT0OW0OnhpA
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