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7 查看次数:145
2024浙江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招聘第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14人公告已发布,医药人才网为大家收集整理事业单位卫生系统招聘信息,提供相关备考电子版资料和辅导课程。更多卫生人才招聘信息,可点击浙江卫生人才招聘栏目。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打造一支引领能力强、数量充足、梯次合理的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队伍,推动鄞州区卫生健康事业跨越发展,为鄞州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首善之区、争当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区域示范提供强大的健康服务供给能力,经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14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保健、康复等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院占地面积90亩,实际开放床位1650张,现有职工18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419人,博士研究生23人,硕士研究生317人,博士后7人, 硕博导师31人。现有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10个,院士工作站1个,中华医学会主委工作室2个,宁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个,浙江省医学学会专业副主委3名、宁波市医学学会专业主委9名。医院拥有PET-CT、3.0T磁共振、320排超快速CT、肿瘤放疗直线加速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近视全飞秒激光等高端医疗设备;拥有“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首届浙江省“十佳医院”、JCI国际医院、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等资质荣誉,并通过“中国胸痛中心”、“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国家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GCP)”等多项国字号认证,连续五年国考蝉联“A”等级。
二、招聘条件和岗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要求;
4.所学专业与需求岗位对口,招聘岗位为医生的,所学专业须能报考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体招聘岗位和要求详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报考人员仅限选报一个招聘岗位。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24时(以邮件接收时间为准),将报名材料扫描件(详见附件3)发送至招聘单位报名邮箱,文件名格式为“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姓名”,并与招聘单位确认邮件接收情况。具体招聘单位、岗位、招聘指标、资格条件、报名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
2.现场报名
时间:2024年2月6日—2月29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工作日开放)
地点: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东院区11楼1116组织人事部(宁波市甬港北路16号)
现场报名材料:详见附件3,同步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二)资格初审
时间:2024年2月6日—2月29日
招聘单位对网上报名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审核结果将以短信形式告知。
(三)资格确认
网上报名的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初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纸质报名材料(详见附件3)接受现场资格确认,未按要求参加现场资格确认的,视作放弃。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确认通过的报考人员进入考试。根据往年报名情况,本次招聘岗位为高层次紧缺岗位,符合招聘条件的报考人数与招聘指标数比例不足3:1,按符合招聘条件报考实际人数进入招聘程序。
(四)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的形式。若同一招聘岗位通过现场资格确认人数与招聘指标比例超过(不含)10∶1的,将组织二轮面试,第一轮面试采取双向交流的形式,主要了解报考人员学习实践、专业知识、特长荣誉、谈吐礼仪、工作愿景和岗位匹配等基本情况,总分100分,不足75分者淘汰。按照6:1比例择优确定入围面试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面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第一轮面试成绩不带入面试总成绩。
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测试了解面试人员专业知识、口头表达能力、分析应变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总分100分,不足75分者淘汰。
确认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务必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的,均视作放弃。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根据各招聘岗位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相应招聘岗位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入围签约、体检和考察对象。若规定比例内末位面试成绩相同的,则另行加试。
(五)签约
入围签约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与招聘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面试成绩以及入围体检和考察对象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官网“人事信息”栏中公布。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牵头组织实施,体检、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自理。
(七)公示与聘用
体检与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在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官网“人事信息”和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期取得学历学位后,由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报宁波市鄞州区人力社保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档案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聘用报到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为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入职时需按相关规定自查并清理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宅基地审批、水库移民扶持、房改政策等各项待遇。
四、递补规定
下列情形在该招聘岗位考试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1.在签约、体检和考察环节有放弃或不合格者(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在公示环节出现岗位名额空缺、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予聘用的;
3.在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报送鄞州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档案资格审查前、以及办理聘用手续结束前提出放弃或经查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五、其他事项
1.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2.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高校、公立医院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3号)文件规定,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身份为报备员额。
3.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本次招聘实行服务期制度,聘用人员在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试用期,其中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服务年限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4.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后3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5.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考录取时户口所在地。户籍以报名第一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不含高校就学落户)。
6.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学历学位证书(含国(境)外)、工作经历(不含就学期间的工作经历)及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6日(含)。
7.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4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4年12月31日(含)前。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考时可凭国(境)外学籍证明报名,但须于2024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课程为准。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
8.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但须在2024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证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证明)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中的培训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相一致)。
9.根据《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规定,对有与领导干部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应聘人员,参加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干部应逐级落实事前报备制度,并按规定实行委托面试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事前报备和委托面试制度的,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10.招聘岗位中所涉及的专业类别,参照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全国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国(境)外高校专业相近的以所学课程为准。
11.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在编人员不列入本次招聘对象范围。
12.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
本次公开招聘监督电话(工作时间开放):0574-8741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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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公开招聘第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基本情况表 2:2024年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公开招聘第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报名表 3:现场资格确认材料清单 文章来源:http://www.nbyz.gov.cn/art/2024/2/6/art_1229172679_4361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