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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江温州市龙湾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赴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校区及杭州医学院滨江校区招聘医学类毕业生21人公告

时间:2023-05-17 栏目: 浙江 浏览量:209

2023浙江温州市龙湾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赴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校区及杭州医学院滨江校区招聘医学类毕业生21人公告已发布,医药人才网为大家收集整理事业单位卫生系统招聘信息,提供相关备考电子版资料和辅导课程。更多卫生人才招聘信息,可点击浙江卫生人才招聘栏目。

为加强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招引更多优秀医学类毕业生发展壮大龙湾医疗卫生队伍,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浙人才〔2007〕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号〕22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赴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校区及杭州医学院滨江校区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2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招聘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23年温州市龙湾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赴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校区及杭州医学院滨江校区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招聘计划一览表》(附件1)。

二、招聘对象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

6.与招聘岗位之间不存在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7.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应、往届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2.2022、2023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年龄要求

1.年龄要求为35周岁及以下(1987年6月5日及以后出生);

2.博士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年龄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7年6月5日及以后出生)。

(四)落实“两个同等对待”

符合《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中“两个同等对待”(即“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的人员可按上述招聘对象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温州市龙湾区卫健系统在编人员;

2.现役军人;

3.定向培养人员及委托培养人员(继续深造取得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除外);

4.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等规定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三、招聘办法与程序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公示、签订就业协议与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招聘宣讲

招聘宣讲会于2023年5月22日(周一)14:00-17:00在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南校区博爱楼(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至善路337号)举行,讲解、宣传相关政策,解读招聘程序。招聘信息在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wan.gov.cn/)公布。

(二)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及地点:

(1)2023年6月6日(周二)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在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6楼612会议室(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

(2)2023年6月9日(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在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文校区19号楼214教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3)2023年6月10日(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在杭州医学院滨江校区(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要求: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时需如实填写《2023年温州市龙湾区卫健系统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

(2)单寸彩色免冠近期照片3张(照片背面写名字);

(3)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报名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学信网上下载打印);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3届毕业生,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在编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须持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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